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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报批砍自家的树 构成滥伐林木罪
相关专题: 国内要闻  发布时间:2010-01-28
资讯导读: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村民符某为响应政府改良荔枝树的号召,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村民符某为响应政府改良荔枝树的号召,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情况下,对自家81株荔枝树进行砍伐,谁知却触犯了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昨日对符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据了解,此案为我省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行案件。

砍自家树没报批

构成滥伐林木罪

据了解,2008年10月,符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山地上其本人所有的荔枝树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遭到海南某苗木公司员工的阻止,该公司员工认为该片山地已被其公司承包,山地上的荔枝树应属该公司所有。符某随后写了一份改良荔枝树申请书,交给没有审批权的农业科技服务110永兴农务站审批,该站工作人员告知符某砍伐荔枝树应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某的要求在申请书上作了符合老树改良的意见。符某并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继续雇人砍伐荔枝树,共计81株,计立木蓄积量16.54立方米。

昨日上午,当事人符某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该处理决定,许多村民也在场旁听了检察官们以案释法,纷纷表示,以前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并不知道砍伐自家的树木也会犯法。

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妥善处理涉农案件

据秀英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他们经审查了解,符某是出于响应政府号召改良荔枝树而进行砍伐,而这种情况在海口市永兴镇地区非常普遍,符某触犯法律原因之一是法律意识欠缺,对如何办理砍伐手续不甚了解,想当然认为“自己的树木想怎么砍就怎么砍”。之二是村民办理报批手续的费用太高,因此导致许多农民没有及时去办理报批。符某被抓,让当地与符某有相同做法的农民也感到忧心忡忡,担心自己也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纷纷要向镇政府上访,一度给当地农村稳定带来影响。办案检察官在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对符某宣告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对当事人无罪释放,也不是将案件无期限搁置,而是对当事人限定了一定考察期限和考察条件,期满后根据其表现来做最后的处理。待符某在三个月考察期间合格后,秀英检察院将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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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设一段考察期,使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接受考察、帮教,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尚未有“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但“附条件不起诉”已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结合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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