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监理机构成立的这些年来,我们亲眼见证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取得的可喜成果。而去年国家出台的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可谓是我国的‘草原新政’,表明草原保护进入了黄金机遇期,同时也赋予了我们草原监理系统新的使命,这让我们倍感光荣。”但是,话头一转,青海省草原监理站站长蔡佩云谈到了目前草原监理系统的薄弱现状和自己的焦虑,“草原监理力量太薄弱了,人员少、执法设备缺乏、经费不足、手段落后等问题还很突出,工作开展中的阻力、压力和难度都很大。”
“我们一直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尽全力做好各项工作。”蔡佩云呼吁,“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更好地保护草原,我们期盼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增加人员物力,改善工作条件。”
日前记者在青海牧区采访时,又一次听到了基层的呼声,又一次感受到了基层草原监理人员的焦虑:既有把工作干好的决心,又面临力量薄弱的现实困难。
采访中,记者看到两组对比鲜明的数字:青海是一个草原大省,有天然草原6亿多亩,牧区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6%;然而,全省县级以上专职和兼职草原监理人员仅有599人。
草原面积之大,愈发折射出草原监理人员之少。青海省平均每百万亩草原才有一名草原监理人员。这与全国的情况基本相似,全国草原管理、执法人员共8000余人,平均每80万亩1人。
据介绍,目前青海省共设立草原监理机构48个,其中省级1个;州(地、市)级8个,只有果洛州草原监理站单独设置,其他均与草原站合署办公;县级草原监理机构39个,有8个县为单独设置,其他与草原站合署办公。草原监理人员省级有9人,州(地、市)级人员125人,县级人员465人。由于没有草原监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草原监理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交通、通讯、办案器材十分短缺,严重影响了草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之青海省牧区大部分地处边远,海拔高,气候恶劣,造成草原执法监理人员工作战线长,任务大,担子重,管理困难。
那么,青海省草原监理工作的任务有多重?概括而言,主要有7项工作:做好草原承包完善工作、建立完善的草原生产力监测预警机制、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加强草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和草原监理队伍建设。
具体而言,要指导各地重点解决草原承包未到户、合同不完善、档案资料不齐全、延长承包期限等问题,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核、换、补发工作,开展草原承包规范化工作,着力解决草原承包后遗留的一系列问题,及时掌握农村牧区草原承包完善及纠纷、信访处理情况,及时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整合各类草原监测数据,分析研究草原生产力监测结果,发布各地理论载畜量,开展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使其更好地应用于草原建设、管理和保护之中;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做好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和草原法律法规完善等工作;加强草原防火,完善草原防火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力度等。
青海省草原监理系统的现状和监理人员的焦虑是全国草原监理系统的一个缩影。诚然,近20年来,我国草原监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自下而上、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草原监理事业快速发展,草原监理体系初步形成。但总体来说,目前的草原监理体系难以适应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据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草原监理体系不健全,全国仍有近50个牧区、半农半牧区县和南方草山草坡面积较大地区没有监理机构;草原监理人员不足,全国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仅有800余个,监理人员不足9000人,这与我国60亿亩的草原管理职责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基层草原监理机构普遍缺少必要的交通通信、办案取证和监测预警设备,开展工作困难重重;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全国60%的草原监理机构是与草原站等技术推广部门合署办公,管理体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不相适应。
加强草原监理工作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是依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推进草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草原监理系统在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去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按照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管工作”,“在牧区半牧区县(旗、市)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日前召开的全国牧区工作会议也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强化扶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这些既是对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必要性、紧迫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监理体系履行草原执法监督职责的明确要求。因此,不管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还是从基层的现实需求来说,进一步加快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都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