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农牧食品网 >> 综合资讯 > 详细信息
福建率先出台海洋渔业污染事故处理
相关专题: 农业  发布时间:2011-08-20
资讯导读:过去发生海洋环境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因害怕责任追究,而时常发生的瞒报、漏报、延报事件,今后将得到扼制。日前

过去发生海洋环境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因害怕责任追究,而时常发生的瞒报、漏报、延报事件,今后将得到扼制。日前,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在辖区内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时内,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职责开展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工作。不及时报告并处置污染事故的,可依法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碧海银滩、富饶水产是福建省两大优势资源。然而,受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和人类开发活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福建省海域生态环境遭受严峻考验,也发生过一些重大的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历年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每年福建省因畜牧养殖、工矿企业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达10多起,给海洋生态、渔业养殖带来严重损失。

去年,全省受污染海域面积8910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40.5%;74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36.4万吨;11条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总量90.9万吨,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宁德近岸、罗源湾、闽江口、泉州湾和厦门近岸等地。

“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种海洋环境及渔业水域排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约、处罚,但它们对各级政府、部门处置污染事故的具体权责界定不清、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应急处置不迅速、社会通报不及时。”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处长李涛表示,面对日益紧迫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福建省率先出台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旨在从职责分工、应急能力、通报制度三方面入手,着力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扩大。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将组织成立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在接获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指导,并在24小时内核实污染事故情况。有关专家表示,通过构建应急队伍、设定调查时限,将规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堵住瞒报、漏报、延报行为,并为进一步查处、处罚污染企业,代表国家提出赔偿提供法律证据。

与此同时,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处理。

其中,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由设区市、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经济损失额100-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直接查处,但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可指定辖区内主管部门处理;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将交由农业部调查处置。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分为一般、重大两个等级。重大污染损害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污染海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溢油量10吨以上的污染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负责调查处置。其他情形则为一般污染损害,可由辖区内的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调查处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置。

“新规定使过去混沌不清的管辖范围、处理程序,有了清晰界定。从今以后,各地一旦发生海域污染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查明污染源和污染损失,小五金、小皮革、畜牧养殖等高污染行业也应以此为‘镜’,严控水域排污行为。”李涛表示,“十二五”时期福建省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继续重拳出击陆源和海域污染,恢复、重建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力争到2012年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面积达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