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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应公示食品安全等级 严禁涂改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2-01-12
资讯导读:为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利用监管资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为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利用监管资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持续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提高,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化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量化指导意见》突出了依法行政、分类监管、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量化,由监管人员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等级评定,并向消费者公示。《量化指导意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依据、评定项目、等级划分、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量化指导意见》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等级,年度等级由动态等级积累形成。动态等级的评定分为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九个方面。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量化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的三种情形:一是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二是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三是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个月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评定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培训和监管信息的运用,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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