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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强制施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2-02-20
资讯导读:2月19日,记者从吉林省质监局了解到,从4月20日起,吉林省将施行GB7118_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新规出台  标签违规  

2月19日,记者从吉林省质监局了解到,从4月20日起,吉林省将施行GB7118_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新规出台


  标签违规


  可罚10倍货值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


  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标明9大项,不符合规定的,执法部门将对企业依法查处,处以5倍、10倍的货值金罚款。如果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后果,并构成犯罪,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标识


  应当清晰醒目


  《通则》要求,4月2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研究食品标签的法定要求,在法律框架下,综合实施食品标签的法定要求,执行食品安全强制性国家标签标准。


  《通则》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注营养成分


  必须符实


  吉林省质监局表示,之所以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


  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如果食品中声称具有某种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声称营养成分到了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声称含量,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及含量与实际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


  ●记者踏查


  某食品标签


  有“可能”字样


  19日,记者走访了长春市的各大超市、市场。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大部分企业的食品标签都标明了9大项,有一些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写着致敏提醒。只有少数企业存在漏标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


  记者走访时在某超市发现,某品牌生产的一款佐料产品均标注着“可能含有”等字样,而袋装香菇鸡茸汤、黑椒酸辣、火腿玉米、西湖牛肉羹、海鲜汤等口味的该产品,背后均有“可能含有小麦、鸡蛋、鱼、虾……”之类的表述。


  市民王先生表示,他很喜欢吃牛肉,也喜欢牛肉味的食品,但对于海鲜过敏,牛肉汤里写着可能含有鱼,让他觉得很不放心,如果含有鱼吃了会过敏。对于这样的食品,他不敢食用。


  记者注意到,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可能”字样。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预包装的食品应该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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