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农牧食品网 >> 综合资讯 > 详细信息
质检总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2-02-23
资讯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但自2009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但自2009年7月20日该条例实施以来,仍有部分企业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符合该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没收,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食品添加剂进口商应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对于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并提供中文说明书,提前做好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工作,切实规范进口行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