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7月底下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近日,上海也公布了本市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意见。
各地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中,奖励金额都是大手笔。比如北京规定,市民举报食品安全最高可获得30万元奖励;江苏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福州同样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最高奖励金额人民币10万元。与各地相比,上海的奖励具有特色,“上不封顶”的奖励措施,确实给公众带来了非同一般的震撼。
尽可能地激发起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情,这对保障食品安全大有裨益。不能说民众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就一定是为了得到奖励,但是,政府部门的巨额奖励,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呈现了对举报人权利的尊重,以及接受民众举报的诚意。
除了靠“奖金”激发民众举报的热情,还要在细节上保护民众举报的热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尽最大可能完善受理细节,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浏览各地制定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举报途径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全面撒网”。传统的举报电话当然是接受举报的重要途径,但邮件、网站留言、微博私信等平台也应该充分利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应该主动去收集“情报”,比如微博、论坛里的那些曝光帖,食品安全部门也要对此充分重视,彻底核实而非一笑而过。
举报自然离不开对举报人的保护。食品安全事件频现,生产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常常不择手段,在生产者宁愿冒着违法的风险疯狂逐利时,他们对举报者的恨可想而知。若想让社会民众放心举报,监管部门必须要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只有让公众心里感觉到踏实,感觉到举报的安全系数提高了,民众才会更好地珍惜举报这一权利。
政府部门再严厉的监管也不可能“堵”住所有的食品安全漏洞,只有真正发动民众的力量,将食品安全问题置于民众监督的海洋中,那些觊觎道德底线的违法者才能心存顾虑。保护民众的监督热情,事实上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加大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打击力度。明白了这一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了在奖金上“吸引”举报者外,在善待举报者的其他方面也应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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