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一段时间媒体集中曝光毒牛奶、地沟油、瘦肉精等一系列令人闻之色变的食品安全事件之后,近日,有媒体曝光一些地方制售病死猪肉制品,涉案猪肉数量之多令人惊叹。仅福建警方去年7月以来侦破的病死猪案件,即查获病死猪肉1300余吨、制成品480余吨。此前到底有多少病死猪成了人们的盘中餐,没人能说得清楚。想一想吧,我们日常食用的熟食、香肠、火腿、罐头以及肉松等食品,都是用一些不知道会引起何种可怕后果、甚至可能置你于死地的病死猪肉制成,你看到这些猪肉制品,焉能不惊恐?
若稍加回溯,即不难发现,至少在十几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病死猪被拿来制售食品,即已时常见诸报端。制售病死猪肉制品,显然已经年有时。真不知道这么多年的时间里,相关监管部门面对这个困扰社会及公众多年、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却从未予以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是如何做到镇静自若、处变不惊的!
我这样说,是有根据的——前述报道引述某教授的话认为,病死猪肉问题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执法操作上存在困境。”这位教授言,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有不少,可“黑作坊”、“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伪劣产品案值低;及时取证困难,“这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才能鉴定”,而“目前,一些地方设备不足、经费缺口很大,没有实力解决检测鉴定的问题”。另有相关人士“呼吁”,“治理病死猪肉问题,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
这样的解释,这样的“自圆其说”,是不是有些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呢?是不是显得有些荒唐可笑呢?
据报道,病死猪从“偷渡”出养殖场,到突破层层监管流入市场,已形成收、运、制、贩“一条龙”的犯罪网络。这些病死猪肉“逃”过的关卡有:生产环节,对病死猪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卖到私宰点;加工环节,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被制作成肉制品;销售环节,再次“逃”过了检疫、工商、质检、卫生、市场管理等关卡,销往各地食品市场。
试问,这层层关口、各个环节的形同虚设、无一不失守,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但凡有一个关口、一个环节能够负起起码的责任,病死猪何以能流入市场?
我们不否认,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可能确实不尽如人意;法律法规等亦急需健全、完善。但是,这根本不是病死猪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理由,更不能作为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的搪塞借口。依目前的监管态势,即便是上述所言问题解决了、全无纰漏了,谁敢打保票保证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绝迹?
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是需要人来执行的。制售病死猪肉制品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不在于处罚无据、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有法难依;不在于法律法规不具可“操作性”,而在于对于法律法规的漠视、无视以及选择性使用。
一俟出现问题,不是从本源上梳理,不是从自身工作找原因,而是说东道西、推三阻四,兜来兜去就兜到人员、设备、经费上,绕来绕去就绕到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上。皮球踢来踢去,问题拉锯扯锯,空手道加柔道,一推一挡、一摇一晃,转眼就是下一任、又一个五年、十年。问题、矛盾叠床架屋,终至逐个打成死结。这样的情形,当今在一些地方以及一些领域,很是普遍,也很能迷惑一些人。实则,这完全是以言语游戏对自己的工作不力进行开脱,在为依旧拖拖拉拉、我行我素寻求缓冲,在借机为部门利益最大化讨价还价。如此工作态度、积习、作风,什么工作能够做好?
需要指出的是,处罚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我处罚你了,我的工作就算是做了,就做到位了,至于效果如何,全然不在我的考虑范围之内。这实则是一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工作态度,是一种敷衍了事的作风。在一些地方,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即很能说明问题。
若进一步追问,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贼大胆”,恐不乏有监管“内线”合作、“内线”睁只眼闭只眼的因素。一些地方、一些监管者监守自盗、猫鼠一家,以监管的名义自肥自利,使手头的工作、管理、监管本身成为渔利的工具和手段,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病死猪流入市场的“一条龙”、各个环节的“合作”默契、心照不宣,各自在挣着昧心钱、违法钱,即为明证。这也是一些问题成为顽症久治难愈的最主要原因。
不客气地说,若言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的话,首当健全、完善对于管理、监管人员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乃至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法律惩处条款。
我们多么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及人员能够管理有效、监管到位,多么希望他们能够全力以赴、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地工作,多么希望他们能够眼里不揉沙子、身后不留“尾巴”。
让民众喝上一杯纯粹的牛奶、食用干净的食用油、吃上不含瘦肉精的猪肉以及不是病死猪的肉制品,这难道是件很难的事吗?这难道还需要讲什么条件吗?这难道已然已成一种遥不可及的奢望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