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发票 记者 郑琳东 摄
昨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典型消费案例点评之七和之八,提醒消费者餐饮消费要小心,明白消费拒挨宰,特别要谨防重复计价、低标高收、不提供清单等猫腻,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费,要求商家在单据上注明收费项目,否则有权拒付;消费者如购买到过期食品,可凭发票或购物小票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商家应予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七 遇不合理收费有权拒付
案例回放: 重复计价低标高收挨“宰”
2011年6月19日,市民张小姐前往东莞某酒楼就餐,就餐过程中就发现重复上菜,当时已告知服务员并要求退回,但在结账时发现依然有部分菜式重复计价,经多次争议后酒楼才扣除重复计价部分;此外,张小姐点的酸菜生鱼,下单价39.6元,结账单却显示47.6元,服务员称“以结账单为准”;在张小姐索要发票及清单时,该酒楼却告知“要发票就不提供清单,要清单就不提供发票”。
张小姐于2011年6月20日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酒楼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等行为道歉,并双倍赔偿酸菜生鱼结账价47.6元即赔偿95.2元。经市消委会的耐心调解,该酒楼就生鱼标价进行了解释,并诚恳地向张小姐书面道歉,赠送张小姐4人套餐一份,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消委会点评:
经营者不提供清单有猫腻
市消委会认为,这是一起因餐饮经营者管理混乱引发的消费纠纷,重复计价、低标高收、不提供清单等这些典型的餐饮行业宰客行为在这个案例里面都得到了一一体现。
“重复计价”,即经营者充分利用部分消费者“好面子”的特点,在结账时将部分菜式的价格计价两次,当消费者抢着买单或不看清单即付款,使经营者的重复计价策略得逞;“低标高收”,即经营者在菜单上标价较低,却以较高的价格来结账,当消费者不看清单或不记得标价时则经营者的低标高收策略得逞。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被“宰”的对象;而当消费者发现之后,经营者往往以员工操作失误、电脑系统故障等借口搪塞,并立即改正。
而“不提供清单”,即经营者以公司规定、系统故障等借口拒绝提供清单给消费者,目的是不让消费者发现其经营行为中的猫腻,让消费者糊里糊涂消费,在不明不白中被宰。 [pagebreak]案例八 买到过期橄榄油索赔10倍获支持
案例回放: 过期食品仍销售获赔偿
2011年6月7日,市民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单价为66.8元的橄榄油8支和其他物品一批,买单后发现橄榄油生产包装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即张先生购买时该橄榄油已过保质期。张先生到超市服务台投诉,工作人员告知说以分装日期“2010年3月24日”为准,橄榄油没有过期可放心食用;后张先生家人食用后感觉不适,且口感苦涩。张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提出十倍赔偿主张。
由于经营者在调解中诚心道歉且双方沟通顺畅,消费者最终放弃十倍赔偿诉求,由超市赔偿张先生4300元,双方达成和解,张先生表示满意。
消委会点评: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十倍赔偿要求
市消委会分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食品保质期应该按照生产日期计算还是分装日期计算。根据橄榄油国家标准(GB23347-2009)的有关规定,橄榄油的保质期起算点以生产包装日期为准,因此涉案橄榄油保质期至2011年5月31日止,消费者购买时已过保质期。
市消委会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要求超市支付橄榄油总价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消委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