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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2-07-20
资讯导读: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经营者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印件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碘伏和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分别属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消毒产品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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