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种违法违规情形要列入
《办法》规定,15种违法违规情形将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包括: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将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
按照《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是否列入黑名单需以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为依据,并经过由消费者代表、食品行业代表、新闻单位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律师和监察部门代表组成的审核咨询委员会"三级审核"、"二次把关".公开黑名单,遵循依法有据、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惩戒过失的原则。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将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禁业人员数据库,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食品经营者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者信息将被公布
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本军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在"三级审核"期间,如发现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成立的,都不将其列入拟公开的"黑名单",需要纠正的,应当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纠正。对已经公开的"黑名单",如果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决定被复议或诉讼后依法撤销的,省工商局将在接到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从公开的网站删除,并在原公布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