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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沟油第一案”昨一审宣判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2-09-07
资讯导读: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唐谷明、陈建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判处唐谷明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一万元;判处陈建新有期徒刑一年,罚款5000元。据悉,这是长沙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油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而猪油更是受到不少长沙市民的喜爱。但宁乡人唐谷明竟然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炼制52吨“地沟油”,并将其中一部分销往市场。粮油店店主陈建新则在明知是“地沟油”的情况下, 仍购进500余公斤进行销售。

昨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唐谷明、陈建新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判处唐谷明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一万元;判处陈建新有期徒刑一年,罚款5000元。据悉,这是长沙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

  A 低价收购猪肉加工废弃物

昨日上午8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可容纳数百人的宁乡县法院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从2011年年初至2011年12月,唐谷明从宁乡县某肉类制品公司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碎肥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在自己家中加工炼制油脂。

“公司收购活猪,然后宰杀,把猪肉、猪油等有用的东西放进公司冷库冷冻,而剩下的废弃物就被唐谷明收走了,包括猪小肠油等东西。”该肉类制品公司一名股东说,“我们加工猪小肠时,不会要小肠上的油。因为小肠上有油,别人不会买;制革厂收猪皮时,也不要上面粘了油的,所以我们都要剔干净。剔下的这些废弃物,我们都不会放进冷库,因为很不值钱。”据介绍,从2011年开始,该公司按2.2元一公斤的价格,将这些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卖给唐谷明。

  B 在家里建两个池子炼油

在收购这些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后,唐谷明将其运回自己家中进行提炼。据唐聘请的加工人员介绍,唐谷明家有两个提炼点,一个房间内有一个大的提炼猪油池,里面放提炼猪油的原料,池下放有煤炭;另外一个提炼点就是唐谷明家的厨房,由唐的妻子在里面提炼猪油。

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唐谷明家的照片。记者通过照片发现,唐谷明家不仅房屋老旧,而且卫生条件极差。但就是在这样环境恶劣的场所,唐谷明竟提炼出大量油脂,并将其销往市场。

唐谷明炼油的原材料,主要是从宁乡县某肉类制品公司买来的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皮没清洗也没有刮掉毛,上面还有一些血和泥,就直接用来炼油。”唐谷明聘请的两名加工人员王必章和钟正升交代,“两个池子每天产油几百斤,质量不好,还有恶臭气味,是浑浊黄黑色的。炼油过程中,会添加一些消泡剂。生产出的油脂,有一部分被当地居民买去喂鸡,但大部分是唐谷明自己开车拖出去卖。”

  C 共提炼出52吨成品猪油

据钟正升交代,唐的妻子炼的油质量稍微要好些,唐谷明夫妇平时自己也吃这些油,“我和王必章知道这是不能吃的,但是老板自己都吃这个,我们也就只能跟着吃。”

唐谷明供述,2011年年初至2011年12月,自己在家里共提炼了52吨成品猪油,销售的价格分别为每公斤9元、12元、14元,其中每公斤9元的油质量最差。“这种油进货后没有清洗,猪油的颜色较黑。”唐谷明说,每公斤12元的猪油是挑选好一些、干净一些的肥肉炼的,猪油的颜色鲜亮些。

在庭审时,唐谷明还辩称:“我以为这些油只是有点害、有点毒,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D “地沟油”主要卖给工地和盒饭店

经查,唐谷明生产、炼制的“地沟油”,有一部分作为食用油卖给了被告人陈建新的粮油店。

陈建新在宁乡县玉潭镇金亭路边开了一家粮油店,主要经营食用油、面粉、大米等。2011年8月,唐谷明上门推销自己炼的“猪油”,声称只要每公斤13元。“我之前销售的猪油,是从市场上采购冻猪肉自己炼制的,每公斤的市场价是20元。见价格相差这么多,利润很大,我便同意从唐处购进‘猪油’。”陈建新说。此后,唐谷明先后送来4次“猪油”,每次100公斤到105公斤。陈建新自己还去取了一次油,并在现场看到唐谷明提供的“猪油”是用猪肉加工废弃物提炼的。虽然陈建新发现了唐炼制的油有问题,但他还是将这些“猪油”销往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卖盒饭的饭馆。据调查,从2011年8月至12月,陈建新共从唐谷明处购进“猪油”500余公斤,先后卖出400余公斤,其余的已被工商部门扣押。

在昨日的庭审上,陈建新一直狡辩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唐提供的是“地沟油”,并称自己今年已54岁,没文化,不懂得分辨“地沟油”。“你从事粮油销售多年,每天和食用油打交道,而且你去过唐谷明的加工店,真的看不出来这是‘地沟油’吗?”检察官的讯问让陈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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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售地沟油将追究刑责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四招辨别地沟油

据专家介绍,市民通过“看、闻、尝、听”四招即可鉴别“地沟油”。

一看。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物,透明度会下降;看色泽,纯净的油为无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油料中的色素溶于油中,油才会带色;看沉淀物,其主要成分是杂质。

二闻。每种油都有各自独特的气味。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油,双手合拢摩擦,发热时仔细闻其气味。有异味的油,说明质量有问题,有臭味的很可能就是地沟油。

三尝。用筷子取一滴油,仔细品尝其味道。口感带酸味的油是不合格产品,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

四听。取油层底部的油一两滴,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并听其响声。燃烧正常无响声的是合格产品;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音的,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啪”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有可能是掺假产品。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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