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农牧食品网 >> 综合资讯 > 详细信息
保健食品禁混放超市药店需设专区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2-09-20
资讯导读:市食药监局出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系列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设专区经营,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此外,还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于D级失信企业将重点监督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在媒体上曝光

对A级(诚信企业)的经营单位,下一年度区县分局在保证一年一次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电话抽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对B级(守信企业)经营单位,区县分局应按常规要求实施监管。

对C级(警示企业)经营单位,区县分局应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和监督抽验批次,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回查。

对D级(失信企业)经营单位,区县分局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除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抽验批次和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外,还应将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今后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依据和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级的经营单位,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重庆商报讯 不少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打擦边球,将保健品与药品混放在一起,进而把根本没有治疗效果的保健食品当作药品宣传、销售。昨日,市食药监局出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系列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设专区经营,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此外,还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于D级失信企业将重点监督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在媒体上曝光。如何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市民意见可通过邮箱,寄给市食药监局。

   设专区并悬挂警示语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专门出台《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实行分区分类存放,禁止保健食品与药品、普通食品或其他物品混放,误导消费者。同时,保健食品经营专区要有醒目标志,标明其经营产品为保健食品,并悬挂或张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警示语。

保健食品经营场所还应按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进行分类存放,比如补肾的、安神的、健脾的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功能分类标识。此外,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还要在店堂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及时公告监管部门公示的保健食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消费提醒。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安全管理员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

    四级经营信用重点查D级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市食药监局出台《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市对所有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信用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分别为A级(诚信企业)、B级(守信企业)、C级(警示企业)、D级(失信企业)(见表)。

征求意见还规定,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的认定实行动态认定和年度认定相结合。凡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保健食品经营中有违规行为且达到下一个等级标准的,应立即下调信用等级,凡违规行为属于《保健食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中关键项指标的,信用等级立即下调至D级。信用等级的上调实行年度信用信息累积综合认定,每年1月份由区县分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认定,达到上调标准的应及时上调。

    相关新闻

    未设有效期保健食品

    将被清理

前天,国家食药监局还发布了《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强制设定有效期,统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据悉,目前我国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早在去年1月中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就曾明确表示将适时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保健食品 超市 药店 专区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