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富营、杨炜贤、李国、曾强、蒋仲轩此前均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打击制假售假、监管食品安全等工作。其中宋富营为市场监管三科科长,曾强为稽查科负责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料厂(以下简称海发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于2009年过期,之后一直持续无证无照生产酱油、醋、料酒等酱料食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查科于2011年3月对海发厂作出行政处罚。海发厂被稽查科处罚后,依然大规模进行无证照假冒食品生产,引起群众投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将投诉交给市场监管三科处理。被告人宋富营安排被告人李国带队查处海发厂。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李国带领被告人杨炜贤等人到海发厂检查,发现了海发厂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经过期、生产假冒陈醋、存放有已经装箱的假冒陈醋、其他酱料及未使用的包装纸箱及玻璃瓶等违法事实。被告人李国安排被告人杨炜贤等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扣押了假冒陈醋,并口头责令海发厂负责人陈瑞兴停止生产,但未认真核实海发厂的实际产量和违法所得,亦未依规对海发厂强制停止生产和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未对海发厂违法生产其他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1年1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突击检查,当场扣押酱油45桶、假冒陈醋279桶、假冒白醋100桶、各种假冒商标59.48万个、各品牌包装箱9420个,并对经营者陈瑞兴等7人立案侦查。经鉴定,海发厂生产的生抽、老抽、白醋、料酒均系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社会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富营、杨炜贤、李国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告人曾强、蒋仲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