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大活动范畴及监督管理实施范围为:
(一)在甘举办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二)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活动。
(四)各市(州)及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食安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
三、实施原则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一要提前介入,及早预防。重大活动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提前对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评估,开展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不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要提出更换意见,并形成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活动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签收。二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下,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任务分级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分为以下级别:
(一)一级任务:在甘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会议)期间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和贵宾在我省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二)二级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政机关在我省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会议)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三)三级任务:各市(州)、县(区)级党政机关举办的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会议)期间要求提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任务。
五、组织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一级任务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组织实施,上级单位统一安排的,按其安排实施;
(二)二级任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三级任务由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内容、人数、参加人员等情况,确需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参与监督,应及时报请主办单位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参与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六、职责分工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一)主办单位职责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办单位应与确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责任书,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重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并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餐饮服务提供单位职责
1、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①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②未能提供有效索证索票的直接入口食品;
③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④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⑤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⑦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有关规定认为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4、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定。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6、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管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意见实施原则、任务分级和组织实施的要求,开展对本辖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1、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内容、人数等确定选派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开展重大活动前监督检查评估和活动期间全程驻点监督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4、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并审查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5、实施现场食品安全快速监测,必要时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6、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管理。
7、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8、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周到细致。要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预先制定详细方案,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现场监督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纪律严明,严守秘密。承担重大活动监督任务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性,严格遵守纪律,涉密的会议及活动信息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
(三)健全信息,完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资质、条件设施、经营状况、从业人员培训、接待水平和接待能力等内容。要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期间各类工作记录资料的汇总管理和上报,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