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健全完善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有效防控事态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按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处置原则
(1)保障安全,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职责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科学决策,行动高效。要充分利用科学手段,积极发挥技术支撑和专家队伍的作用,依法、规范、准确、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
(4)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处室(处、科、稽查局、监督所等)、食品检验、后勤保障和有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市(州)、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1.2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指令;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决定启动本监管环节应急预案;负责发布事故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处置工作报告;及时报告事故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分析;吸取食品安全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预防性工作措施。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处(科)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省餐饮服务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安排,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员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原因调查,报告、续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事故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组织协调组
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事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处(科)牵头负责,组织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初步调查结论。及时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涉及学校食堂的要及时联系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工作;汇总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情况分析,报告、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2)事故调查组
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或监督所)牵头负责,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及食品原料、加工工具等采取封存措施,监督销毁被污染的食品,责令事故发生单位召回有关食品,对相关场所、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做好现场卫生处理,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工作,依法调查取证(样);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后勤保障组
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办公室、法规监督、规划财务、药品市场监督等处(科)室人员组成,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事故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如资金、车辆、装备、急救药品等。
(4 )技术专家组
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主要由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日常监管,设置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价工作,及时搜集有关信息、核实各类来源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对全省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科学分析对公众健康损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的危害、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报的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提供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餐饮服务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2小时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3.3.3 报告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提供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和其他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控制情况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内容。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还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其他报告。指根据情况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分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启动国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响应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反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提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反应,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提请市州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反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提请同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Ⅲ级事故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处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Ⅳ级事故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处置,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
4.2 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
(1)组织协调组接到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联系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其他小组开展工作。
(2)事故调查组在接到组织协调组的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强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完成有关调查取证和取样工作后,适时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其原料,应当依法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调查中按要求作出初次、阶段和总结报告。调查过程中有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寻求专家咨询的,及时与组织协调组联系。
(3)组织协调组在接到事故调查组的信息反馈后,应立即按要求联系有关部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视处置进展需求,通知后勤保障组落实资金、急救药品、宣传、法律法规支持等项工作。
组织协调组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阶段和总结报告后,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的情况。
(4)后勤保障组负责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调整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4.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 响应终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事故处置工作终结。组织协调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监督整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在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各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加大对专业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处置等提供人才保障。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技术支持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为事故定性和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4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6.5 演习演练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级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定。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预案,根据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参照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其他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餐饮服务环节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