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在10月10—25日,集中开展一次兽药质量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检验等环节,督促企业对照《兽药GMP检查缺陷项目表》(附件1),逐条整改缺陷项目,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后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兽药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兽药GSP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兽药质量评估制度,完善供应商和产品档案,健全兽药采购、验收、入库记录,严防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和假劣兽药产品进入兽药市场。10月中旬,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全省兽药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第93号、176号、1519号和1682号公告等行政规章,切实增强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兽药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严禁生产禁用兽药、在兽药中添加禁用物质或其他化合物,严禁擅自改变兽药制剂组方、生产工艺、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或适应症,以及伪造或套用产品批准文号。
三、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兽药执法效能。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兽药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坚决进行查处。一旦发现禁用兽药、违法添加了禁用物质或其他化合物的兽药,以及擅自改变了组方成分的兽药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做到检出一个,查处一个。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涉案金额大的制售假冒伪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以罚代刑或包庇兽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