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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通知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243号)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2-11-29
资讯导读: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实施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将生鲜乳收购站“黑名单”制度宣传到辖区内每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及其开办主体,进一步落实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二、强化监管,认真实施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求,认真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检测工作。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生鲜乳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符合生鲜乳质量安全“黑名单”情形的,要及时将生鲜乳收购站名单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全省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在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及其他媒体公布(联系人:张  寅,电话:028-85587903,传真:028-85581135,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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