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碘缺乏病防治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1995年国家实施在食盐中加碘以消除碘缺乏病的措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的部署,将食用碘盐,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摆上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为政府重点解决的民生工程之一。各级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盐务、财政、质监、工商、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相互配合,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采取加强碘缺乏病监测、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落实全民普及碘盐,以及打击非法私盐生产销售等措施,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经国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估,确定我省已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2011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省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已由2005年的68.5%上升到2011的96.0%;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由2005年的8.0%下降到2011年的0.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由2005年的92.2μg/L上升到2011年的204.4μg/L,妇女尿碘中位数由2006年的121.0μg/L上升到2011年的153.2μg/L。目前,全省18个市县中,已有16个市县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有2个市县未达标。
从总体上看,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绝大部分地区已基本杜绝碘缺乏病的发生,但全社会防治碘缺乏病的意识有待提高,工作基础仍很薄弱,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尽管目前我省已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但碘缺乏病仍有反弹的可能性。因此,只有不断推进防治工作向前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协调统一的碘缺乏病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消除碘缺乏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的领导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的防治成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碘缺乏病流行特点,结合病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技术措施,做到科学防治。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觉主动食用碘盐的健康意识,加大碘盐普及和私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私盐流入市场,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目标。
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碘缺乏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巩固防治成果。全省继续保持碘盐监测覆盖率100%,居民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以上。
(2)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对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已达标的市县,要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未达标的市县,要加快落实防治措施,在2014年前将居民碘盐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提高到85%以上。
(3)2015年前,全省90%以上的市县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目标要求,有效预防新生儿克汀病发生,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行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碘缺乏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适时制订和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根据各市县碘缺乏病的防治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在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已达标的地区,继续供应合格碘盐,巩固防治成果;在未达标地区,进一步加大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的发病动态并在必要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的发生;根据人群碘营养状况动态监测,适时调整盐碘浓度;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销售点,为不适宜食用碘盐的甲状腺疾病患者等人群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将《规划》目标纳入全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将实现《规划》目标任务作为今后五年的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好。
卫生部门负责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未达标的市县的私盐田转产等综合治理的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促进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铲除影响碘缺乏病防治的土壤。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所需必要经费,保障实现《规划》目标所需防治资金的投入,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部门要继续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保证每学期至少开设一堂防治碘缺乏病知识课。
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和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盐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私盐流入市场。
广电部门、残联和妇儿工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促进健康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
(三)保障资金投入,满足防治需要。“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实现《规划》目标所需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切实做到依法防治。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建立健全碘缺乏病专业防治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保证防治工作的需求。
(六)加强督导检查,评估防治效果。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市县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