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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终身禁入”条款重回食品安全条例
相关专题: 国内要闻  发布时间:2012-11-30
资讯导读: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二次审议,在初次审议中被删减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过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审中来。

本报讯据了解,草案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对"终身禁入"一条进行了删减。此次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鉴于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食品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另外,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此次被重新增入草案二审稿中。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本市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也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同时,对于风险减轻或者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有关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新增规定

    屠宰三无生猪最高可罚五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畜禽屠宰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有的屠宰企业会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等,还有的屠宰企业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加工。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上述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行为城管负责监管

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方式,一直是各方讨论和研究的重点。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获食品摊贩经营证,而且,相关登记信息将同时备案城管部门。

根据要求,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应当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而该证件上将会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的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这条规定通过,消费者可根据食品摊贩经营证上的内容对小摊贩的售卖行为进行监督。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城管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修改规定

    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领域,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末端的隐患,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明确了乡镇、街道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新增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监督执法。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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