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为核心,以“四个率先”(率先出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率先确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率先建成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率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为目标,以建立“五大体系”(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为支撑,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湖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特别是南方省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二)基本原则。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要坚持民生为本。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保护优先、强化节水、合理开发;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科学谋划,制定有湖北特色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要坚持政府主导。探索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模式和办法,落实各级政府为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发挥水权、水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效率;要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法制完备、体制健全、机制合理的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
作为试点,就是要狠抓“严格”措施、体现“加快”进程。基本原则是:
——目标明确。根据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确定的2030年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和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红线指标和试点期的控制指标。
——制度先行。以试点为契机,制订并颁布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我省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体系。
——监控到位。以国家和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改变我省水资源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
——重点突出。针对我省的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特色重点,在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平原水网湖泊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等方面要加大力度,通过试点体现湖北自身的特色亮点。
——保障有力。理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与使用现状,确保经费保障,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建立水资源管理中心,充实管理力量,确保人力保障。
(三)目标任务。
1目标。通过3年试点,力争在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取得突破,基本建立全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落实,监督考核体系基本建立,水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31551亿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6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78%以上,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
2主要任务。出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我省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分配指标,制订市、县级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以国家和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显著提高水资源统计、计量、监测、评价能力;打造平原水网湖泊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亮点,建设一批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的示范单位或示范工程;强化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水资源管理中心等机构组建,建立全省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水利部初步确定的我省用水总量2015年为31551亿m3,2020年为36591亿m3,2030年为36890亿m3。试点期间,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采取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严格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措施,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与管理。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012年12月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编制全省用水总量考核基本断面控制方案,明确并健全全省用水总量控制考核基本断面(点)。分析确定纳入省级考核的基本控制断面(点)相关控制指标(下泄水量或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最低水位控制指标)。
选择汉江中下游一级支流中目前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用水矛盾突出的河流,开展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工作,组织审批实施。
2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进一步健全湖北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节约、保护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加强水利、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出台水资源论证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的制度性规定。严格水资源论证,规范审查程序,严格论证审查,强化资质单位管理,建立专家审查和资质单位责任终身追究机制。严格部分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水资源论证的审批;严格引水式水电站和一次性循环用水火电站的审批;严格地源热(水)泵取用水、禁限采区和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取用地下水审批;清理整顿近年来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涉水已建项目,限期补做水资源论证。加强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管理。
3建立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管制度。
从严核定用水计划,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选择1~2个流域开展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行流域年度用水总量管理试点。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等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严格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
4建立地下水超采管理制度。
对2005年省政府批复的全省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全面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划”。
出台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办法。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制定限采压采计划,削减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深层承压水一律禁止采用。在一般超采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
5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应急调度预案制度。
在汉江流域内选择试点流域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探索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优化配置的水资源网络。以汉江中下游为对象,开展典型区域江河湖库水系连通试点研究。
出台水资源应急调度管理办法,明确应急调度中对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在我省汉江流域选择2~3个县(市、区)作为试点,编制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水利部初步确定,2015年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6。试点期间,在明确湖北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分解到市、县级行政区,建立覆盖各市、县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采取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示范创建活动、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推进各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等措施,促进全省用水效率效益的提高。
1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到2015年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我省各水平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项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如下表,将尽快完成省内市、县级指标分解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
指标名称水平年控制指标绝对值相对值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201505120200552030060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下降目标201511635%202092526%203051844%注:2015年下降值相对2010年,2020年下降值相对2015年,2030年下降值相对2020年。
2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推进荆门市、武汉市、宜昌市、鄂州市4个国家级和随州市、天门市、十堰市茅箭区3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按期进行试点工作验收。全面实施《湖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武汉城市圈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节水防污创建活动,对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抓好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可口可乐(湖北)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市节水科技馆、鄂州市蒲杜全国节水教育基地、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孝昌县节水教育基地、竹溪县竹溪河水库等7个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推进水务体制改革,理顺节水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5号)关于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因地制宜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生产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高用水行业差别水价以及丰枯水价等措施。力争出台《湖北省水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方法。
对我省鄂北岗地、鄂西北地区及汉江中下游地区,应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3建立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控制目标,组织开展“湖北省分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制订“湖北省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将用水大户、典型用水户,居民生活典型用水户,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样点灌区和灌溉试验站纳入用水效率重点监控名录,建立湖北省用水效率监控网络,常年定期监控。
逐步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有奖,超计划加价。制定《湖北省企(事)业水平衡测试分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划组织开展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每年对样点灌区开展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
出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规范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4加快推进各行业节水技术改造。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粮食主产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试点期间将优先在鄂北岗地、江汉平原区、大别山区、武陵山区、丹江口库区等开展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
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对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重点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拟重点开展10家典型企业节水改造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重点在节水型社会试点市(县)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管网漏损率由现状的19%下降到12%。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城镇宾馆、饭店、洗浴、游泳等公共场所逐步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80%。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试点期间每年选择部分学校、生活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等进行节水示范工程建设。
建立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制度。力争在试点期间,出台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
加快我省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十二五”末,城镇污水处理厂回用率达到10%。
积极研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再生水回用。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引导,普及再生水有关知识,提高公众节水意识,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按照水利部初步确定的我省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15年不低于78%、2020年不低于85%、2030年不低于95%的总体目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1分解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分析评价重点水功能区现状,明确纳入全省考核的水功能区名录。按照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先控制出境水质及保护区和保留区水质不低于现状的基本要求,结合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阶段控制、梯级递增的原则,协调并确定全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县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
2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全省水功能区达标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定期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结果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制定限排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水利、环保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第2款有关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的规定。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核定湖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确定“湖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我省列入国家名录的10个水源地详查工作;重点组织对10个国家重要水源地和高关、富水、王英、吴岭、大龙潭、龙坪、浮桥河水库等省级重要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保障区域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出台“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湖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规划”;在恩施市、竹溪县、谷城县、红安县、沙市区5个试点县市开展“三少”活动(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示范建设。
4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关于合理确定重要江河湖库生态水量的指导意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编制完成《湖北省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咸宁淦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典型示范工程;开展湖泊资源环境调查,建立全省湖泊保护名录;完成“汉江中下游主要支流河湖健康评估”任务,逐步完善重要河湖健康评估体系。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度。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试点期内,省人民政府与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水资源管理责任状。把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放在省政府立法的优先位置,并加大协调力度,确保试点期内出台相关制度;报请省委组织部将水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把关,未进行水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提高全社会用水效率;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优化改造升级;省财政厅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企业水污染排放,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活动,加强面源污染防治;用水企业和个人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教育、监察、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2012年12月前,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考核指标逐级分解到市(州)、县(市、区),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百分制考核计分。2013年3月前,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拟稿,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水资源管理奖惩制度。将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衡量被考核地区科学发展水平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业绩的重要内容,把水资源管理考核结果与地方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利益相挂钩,作为任用、提拔和行政奖惩的依据之一。
(五)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完成《国家水资源控制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中湖北省相应建设任务,包括纳入国家建设的取用水监控站点144处,监测设备370套,其中管道型315套,水位型55套;新建水质自动在线监测15处;配置省水环境监测中心与10个分中心实验室设备122台套;对汉江流域的十堰、襄阳等10个水环境监测分中心建设力争纳入“汉江流域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建设任务;建设省界断面监控19处;建设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
开展“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建设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全省共建设1个省中心、17个分中心,共设置2811个实时在线监测点,其中:在103个城市重点集中供水水源地、565处规模以上取水口设置、24处火电取水口、14个市州界断面设置水量监测点;在252个湖泊、14个市州界断面、15处地下水超采区设置水位监测点;水功能区建设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5个移动实验室,扩能建设13个水质实验室,建设全省GPRS/GSM监测通信网,实现在线监测站数据向省中心的传输。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和水资源管理应用系统。
三、实施步骤
根据水利部试点工作2~3年完成的总体要求,拟定试点实施时间为3年:2012年6月~2015年6月。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前)。
编制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按程序完成咨询、评审、报批工作,经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复后作为指导我省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召开试点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2年7月~2015年6月)。
全面推进、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
水利部、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验收。
具体工作进程和责任分工详见附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管理能力。
成立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经信、教育、监察、财政、人社、环保、住建、水利、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省水利厅,水利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和总工程师任办公室副主任。
组建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和总工程师负责,厅办公室、规科处、政法处、水资源处、财务处、人事处、建设处、湖库处、水土保持处、农水处、防办、堤防局、农电处、水政监察总队、饮水办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同时,由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分片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的督导。
健全管理队伍,在已向省编办申报成立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加大汇报工作力度,争取早日成立。
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内容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培训计划,省水利厅举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骨干培训班。
(二)健全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力争尽快修订出台《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省水利厅、发改委联合印发开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技术监督局修订出台用水定额,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规定,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印发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取水许可、排污口建设许可等水资源行政许可,并做好行政许可后评估等后续监管。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坚决查处和制止非法取水、非法填湖、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擅自建设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试点项目。
认真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文件和国务院460号令关于水资源资金投入和水资源费使用的规定,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正常开展。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460号令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和国务院国发〔2012〕3号文件关于“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省级留用水资源费优先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且其数额不低于60%;二是所有返还的水资源费,实行水资源项目返还制度,以确保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三是水资源费不足的,应从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水利专项事业费、水利规费中优先安排或从财政部门预算中解决;四是省财政在2012年年中部门预算调整中,解决今年试点工作的经费需求;五是请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我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试点工作经费和试点工程建设经费;六是严格试点资金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落实水资源费使用政策,确保各项试点资金到位。
(四)加强示范建设,确保全面推进。
一是开展市、县示范建设。在已经确定恩施市、荆州市沙市区、竹溪县、谷城县、红安县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示范建设的基础上,再选择1—2个市(州)级试点,以全面推动全省试点工作的开展;二是开展流域示范建设。选择我省漳河流域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示范流域,同时,积极配合开展汉江流域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探索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措施;三是开展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示范工程建设。选择我省漳河、高关、吴岭、富水、王英水库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四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示范建设。选择荆州长江水源地、荆门漳河水库水源地、恩施大龙潭水库水源地、麻城浮桥河水库水源地、咸宁陆水水库水源地开展达标示范建设;五是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建设。选择武汉大东湖水网构建和咸宁淦河、黄石磁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示范建设;六是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示范建设。选择汉江下游、汉北地区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示范建设。
(五)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参与。
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活动,进一步加强武汉节水科技馆和省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蒲杜节水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