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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样品复核检测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113号)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2-12-07
资讯导读:为进一步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样品复核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的确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省畜牧水产局指定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全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样品质量复核检测工作和饲料添加剂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工作。

二、检测样品的要求

企业应按《GB/T14699.1饲料采样标准》进行抽样,抽样数量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企业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产品样品,每批次送样2包,每包500克。样品密封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同时提供企业的自检报告、检测标准,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标准品。

三、主要检测指标

饲料添加剂复核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和主要卫生指标。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核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水分、铜、铁、锌、锰、4种主要维生素、赖氨酸、钙、磷、砷、铅、氟。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核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水分、铜、铁、锌、锰、砷、铅、氟。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核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水分、4种主要维生素成分、主要卫生指标(载体为矿物质成分的检测砷、铅、氟,载体为非矿物质成分的检测其它2—3种卫生指标)。

四、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样品受理。企业对申报批准文号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受理样品时应在样品委托检测单上注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规格型号、送样时间,并由送样人签名盖章、收样人员签字确认。

2、样品检测。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受理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料产品或被检项目是否合格及所属产品系列进行明确。

3、结果复议。企业对样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7日内提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复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对原送检样品以及检测程序进行复核,并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企业。

4、检测方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复核检验原则上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进行检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须通过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验证,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五、检测结果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的检测报告,为企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依据。检验合格的,方可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检验不合格的,可以重新送样一次进行重检。

六、检测收费标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的收费标准均由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饲料委托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落实工作,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辖区域的饲料企业,并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料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和饲料添加剂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工作,切实提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省饲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样品复核检测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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