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健食品批号,有权选择由谁担责
【案例】 65岁的黄婷娟患有糖尿病,一年前,经人介绍开始服用某品牌保健食品,而且一吃便毫不忌口,连医生开的药都扔到了一边,对医生的劝告也置之不理。2012年4月3日晚,黄婷娟终于因腹泻而昏倒,经诊断系糖尿病所致,一直打了2天点滴才算脱离危险。但以前只需早晚各打一次的胰岛素,从此一天要打四次。也直到此时,黄婷娟才注意到该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面对黄婷娟索赔,经营者却拒绝承担任何损失,将责任全部推给了生产商。
【点评】 黄婷娟有权选择由谁赔偿。一方面,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本案生产商、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生产商、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基于客观存在的产品缺陷,黄婷娟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而销售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做出10倍赔偿
【案例】 苟琳老人患哮喘病多年。2012年5月,苟琳在网上看见一家公司宣称其生产的“喘立停”为纯中药制成的保健品,主要成分是黄精、枸杞子、人参等中药,患者服用后只需5至20分钟立即起效,遂买了三个疗程共计12盒。一个月后,苟琳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常常恶心,吐得厉害。公安机关在公司生产车间查获近20袋兽药,已用完的近10袋。负责人承认,生产该保健品的主料主要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这种兽药虽含有一定中药成分,但成本比中药便宜很多。
【点评】 公司必须做出10倍赔偿。一方面,公司不得添加兽药。《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兽药只能适合动物的生理机能和代谢特点,用于治疗家禽家畜等,而人和动物对药物的反应差异很大,人食用兽药后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公司在保健食品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应当双倍承担责任
【案例】 2012年6月11日,72岁姜桂兰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一种补气养血口服液广告:“只要您每年服用该口服液10盒以上,能保证没病没灾,让您生命延长至少20年!”还宣称能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肾功能低下、肿瘤及癌变、呼吸及消化系统疾病等四大类四十余种疾病。次日,她到提示的药店一下子买了15合。可回家仔细一看,“功能与主治”只显示是普通的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适用于气血不足,脾肾两虚,心神不宁引起的体倦乏力,头晕耳鸣,食欲不振,腰膝酸软,心悸失眠。原来,她被骗了。
【点评】 药店必须做出双倍赔偿。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药店将普通补气养血口服液这一保健品,吹嘘成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灵丹妙药,明显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使消费者无法简明地知悉真实情况,从而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而姜桂兰正是基于被欺骗和误导,才产生错误认识,做出错误的抉择,即被欺诈。另一方面,姜桂兰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择手段“钓鱼”,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案例】 2012年7月3日早晨,正在散步的梁卫茜遇见3名自称是“老龄委”的工作人员在路边免费分发小礼品,遂领取了一份,并填写了自家地址。次日,一名自称跟踪服务者来到梁卫茜家,一番常规检测后,说其血压高,务必注意保健,并从发病机理、发病危害,强调该病死亡的人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同时向其推荐了一种保健品。见来者语言始终充满亲情关爱,梁卫茜信了,遂在其“提示”的药店购买了保健品。当梁卫茜发现该药价竟比别处贵了3倍而要求退货时,却被告知药店门口已有概不退换的告示。
【点评】 药店必须退货退款。一方面,药店的行为属不正当销售。药店打着“老龄委”的旗号,先用免费礼品这一小恩小惠作“敲门砖”,然后上门“打情感牌”,连恐带吓地说危害,再推荐其经销的保健品,使梁卫茜一步一步地步入高价购买“陷阱”,明显属于前后连贯的“钓鱼”式销售。另一方面,药店“概不退换”的告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药店“钓鱼”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损害梁卫茜的合法权益,决定了其虽有告示在先,但对梁卫茜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仍必须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