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及拒绝接受抽检的单位的处理,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局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局办公室协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抽检是指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的官方抽样检验行动,包括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流通环节水产品等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等。 第四条 本办法抽样和检验的规范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批次、同一品种、同一个年度不重复抽样。 第五条 公示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媒体公告,适用产地水产品和苗种的监督抽查、例行监测、流通环节抽检及拒绝接受抽检单位的处理。 (二)向系统内及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必要时抄送所在地政府,适用于产地例行监测和流通环节抽检。 第六条 公示发布平台为文件、信息通报、报刊、省海洋与渔业局官方网站、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网、《海洋与渔业》期刊等,具体由发布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示内容: (一)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或拒绝接受抽检单位名称及所属市、县(区)、乡镇; (二)不合格产品名称、生产批次、规格等; (三)不合格指标及其检出值等; (四)其它应说明的内容。 必要时合格产品同时公示。 第八条 被公示基本条件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将予以公示: (一)拒绝接受抽检:被检单位拒绝接受抽样,并经执法人员、抽样人员等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签字确认。 (二)不合格水产品或苗种:抽检结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所规定的程序送达被检单位,被检单位确认收到抽检结果并无异议,在收到抽检结果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则视为默认;或在收到抽检结果之日起5日内按照程序提出复检申请,经同意并复检仍确认产品不合格。 第九条 公示发布时间为经第八条规定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