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企业运作,通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根据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主要蔬菜品种价格稳定机制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落实“菜篮子”工程建设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销售价格调控体系,构建稳定“菜篮子”价格的长效机制,确保“保供稳价惠民”工作的全面落实。现结合实际,制定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赶超跨越落实年”活动为引领,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以市场为主导,促进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和压缩流通费用为核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支撑,扶持经营流通为抓手,稳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证农民生产收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发改委“到2015年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有1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直销店或专营区,下同)”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习惯,2012年拟在市区10—15家超市企业的门店以及农副产品流通企业的流动直销车进行试点建设,待条件成熟和取得经验后逐步扩点推广,争取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市社区、街道、农贸市场的平价商店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平价商店准入和管理体系
1.平价商店设立形式
(1)在交通便利、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街道建立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直销车);
(2)依托大型超市企业建立农副产品平价专区或专柜;
(3)在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副产品直销专区;
(4)其它有利于农副产品直销的形式。
2、平价商店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副产品商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直销专区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粮、油、肉、禽、蛋、菜等副食品为主营项目,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20种,其中蔬菜类不得少于15种(各平价商店可选择主销的产品列入经营目录,但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销售粮、油、肉、禽、蛋类农副产品价格应保持低于区域内农贸市场同类农副产品平均价格5%以上,蔬菜类低于15%以上(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的幅度;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政府限价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5)与蔬菜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或流通经营者实现产销对接,并签有产销对接合同的优先考虑。
3、准入、退出机制
(1)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等资料;
(2)资料审核。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并说明原因;对资料不齐的,应依法及时告知,并要求一次补全;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受理;
(3)现场审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受理的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商品经营种类、商品供销渠道等进行现场审查;
(4)资格认定。对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平价商店,并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以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5)签订协议。凡被认定为平价商店建设经营主体的,须与市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平价商店履行产销对接、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义务做出约定;
(6)颁发统一的“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牌;
(7)平价商店如发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或退出手续;
(8)对不符合平价商店具备的条件、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或评价考核不过关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4、门面装饰和标识使用
(1)使用全市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
(2)悬挂平价商店牌匾。名称主要有三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大中型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三是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称“南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区)”;
(3)统一装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标识招牌应采取主体、平面等多种形式设置于商店门面及平价商店营业区醒目位置;
(4)平价商店应在场内悬挂统一的平价商店购物指引标识、各类农副产品分区标识,以及“关注民生、惠泽百姓”标识牌,营造平价经营气氛,打造平价商店品牌;
(5)统一明码标价标识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全市统一的专门标价签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店和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
(6)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公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等;用电子显示屏公布平价农副产品品种、价格与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均价格对比情况。各类标识可在南宁市物价局门户网站南宁价格信息网()查询。
5、监督管理
(1)加强对平价商店的监督和自律。市价格检查部门定期对平价商店农副产品实销价格进行检查,鼓励社会各届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监督和约束,对老百姓举报平价商店平时不按降幅标准、波动时期不按政府限价执行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建立平价商店农副产品价格信息采报和统计制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价格监测定选单位,应当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职采报价员及专用设备,每天上报本商店经营农副产品价格和销售数量,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3)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在场内公布平价农副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确保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规定。
(4)建立平价商店绩效评估制度。对平价商店的运行情况,每月出具绩效评估分析,内容包括: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额、价格水平、让利金额等情况。
(5)完善价格管理目标考核和明察暗访制度,对平价商店实施严格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拨付补贴资金,考核不及格的不能给予资金补贴,直至终止平价经营协议。
6、评价考核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平价商店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先进的平价商店将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按下列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纠正和取消平价商店资格的处理:
(1)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纠正:
①不按规定做好农副产品价格公示工作的;
②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③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④有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⑤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轻微的。
(2)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取消平价商店资格的,应同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全额追回各项补贴资金: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
②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出现剧烈波动时期,销售商品不按政府限价销售;或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不按降幅标准执行的;
③有违反相关规定经营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④经批评纠正后仍不改正的;
⑤销售商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的;
⑥报送价格信息弄虚作假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支撑体系
(1)在种养殖生产基地、市区集贸和流通批发市场设立农副产品生产、销售价格监测点,通过条幅式电子显示屏滚动公布当天蔬菜、肉类、禽蛋类市场最高零售价和最低零售价,引导百姓消费,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当天平均价格;
(2)完善平价商店网络监测管理体系,通过采集当日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销售的平均价格及批发市场价格,进行科学测算后,当日下午反馈至相对应区域内的平价商店,按照降幅比例标准核定第二天平价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制定资金补贴政策及扶持办法
1、扶持政策
(1)实行开办补贴政策。凡开办平价商店,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条件,并取得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和签定协议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宣传、装潢、软硬件配置等建设资金补贴;
(2)实行日常运营补贴或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平价商店日常销售规定的农副产品,价格低于区域内集贸市场同品种价格一定幅度的,经对其实际销量和价差进行测算后,给予适当的租金或水电费用等经济补贴;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经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南宁市有减免权的一律减免,或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3)实行价格异动时期价差补贴政策。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限价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按规定销量的价差进行补贴。
(4)实行考核奖励政策。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组织实施,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平价商店等次,并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资金补贴来源由市本级和争取区级价格调节基金解决,具体办法由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工作要求
(1)使用全市统一的平价农副产品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产地、进货单位、进(销)数量和价格等。
(2)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3)财政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平价商店建设费用、租金补贴、水电补贴、差额补贴以及宣传费用。
3、申请程序及补贴办法
(1)由申请单位提出,经市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拨付,否则不予补贴;
(2)资金补贴办法:开办建设资金在运行前期进行拔付;租金或水电费用补贴,按每季度考核合格后补贴一次,每季度的首月,对上季度应补资金进行补贴;价格波动时期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干预调控结束核准实际销售量后进行补贴。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
价格主管部门主动牵头做好平价商店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监测价格水平,拟定补贴方案包括异动时期平价商店的价差补贴测算;商务部门负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平价商店的网点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平价商店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搞好宣传引导
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平价商店建设,引导群众认识接受平价商店,为平价商店建设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同时,利用媒体监督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自身完善和发展。
(四)注重探索创新
价格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扶持、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五)确保经费到位
用于支持我市平价商店建立的前期筹备、宣传、建设和采报价等各项工作经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列入年度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