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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2〕167号)
相关专题: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3-01-14
资讯导读: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的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干旱少雨、水资源匮乏、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区的基本区情和水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黄河来水减少和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区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水资源短缺、供需不平衡、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将会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北部节水、中部调水、南部开源”的分区治水思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加大水利投入为保障,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排污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分区治水,统筹兼顾,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坚持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发展,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农业灌溉面积;坚持全面推进,以县为单位,多措并举,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全面推行;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到2020年,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87.93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0年,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3,力争达到0.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分配指标内。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72.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7%以上,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2010年的0.43提高到0.48,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2010年的56%提高到62%以上。

二、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快制定地表水、地下水取水总量分配方案,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区)要制定本区域水资源配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严格控制“三荒”土地农业开发,限制高耗低效农业用水,保障城市和工业用水,依法对辖区内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深化完善水权有偿转换机制,积极培育水市场,实现水权合理有效流转,发挥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作用。

(五)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论证作为批准项目实施的先决条件,把解决新增项目用水指标由市县政府出具承诺函作为水资源论证批复的前置条件。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十二五”期间,要通过区域内节水力争将取用水总量控制在分配指标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新增取水要通过区域节水改造解决用水指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对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建立全区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2013年,将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100%,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80%,到2015年,实现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100%。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完成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分配,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严禁取用地下水,并限期关闭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井。鼓励农业开采浅层地下水,实行井渠结合灌溉。对银川市、石嘴山市等地下水漏斗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深层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开采量。各市、县(区)要尽快建立地下水应急与战略储备,增强全区应急抗旱能力。

(八)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制定全区年度取用水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重点推进北部引黄灌区、中部扬黄灌区、南部山区等区域黄河水、当地水的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库)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新增许可取水均须安装计量设施。

三、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九)实行用水效率红线管理。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区)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用水效率红线管理,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切实转变用水方式。各行各业要定期组织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和重点行业水平衡测试。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修订完善工业用水定额标准,推进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建设。

(十)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重点抓好引扬黄灌区和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水监管,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中南部地区要因地制宜,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工业项目建设和限制农业粗放用水。全区水稻种植面积控制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确定的规模内。

(十一)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引扬黄灌区要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新技术,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新开发灌溉面积必须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新上新兴特色产业项目必须采用节水措施。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二)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十二五”期间,引扬黄灌区农业水价基本达到运行成本水价,城镇生活用水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工业、服务业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调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法查处拒交水资源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拒交水资源费。

(十三)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与节水。针对不同地区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宁东能源基地要积极开展矿井水利用,沿黄城市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污,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方案,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区)负责实施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红线管理。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完成全区95个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障和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提出划定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进一步加快农村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综合整治工作。各地级市抓紧完成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备用水源建设规划编制。2015年,银川市等地级市完成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大六盘生态保护区、城乡饮用水源涵养区、三河源头区和引黄灌区湿地的保护,开展引黄灌区非点源污染整治,推进清水河、苦水河等生态脆弱河流和中南部地区、引黄灌区水生态修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并把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利厅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规划的要件之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工业项目,推进企业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财政厅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支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开展重点河流跨地级市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国土资源厅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探与评价,配合做好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利用设施建设及城市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农牧厅负责制定节水农业及节水产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和最严格水资源年度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报水利厅备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八)建立考核制度。自治区对各地级市的“三条红线”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三条红线”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级市,自治区给予奖励,并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市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市要向自治区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修复、地下水水资源勘察与保护、执法监督等工作。

(二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水量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非农业用水户、大中型灌区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县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地下水、入河排污口水量和水质监测设施建设。 “十二五”末,基本建成自治区和市、县(区)水资源管理系统。完成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和市、县(区)界水功能区监测考核断面监测设施建设。

(二十一)完善法规政策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宁夏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十二)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对取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法取水、擅自设置排污口、拒缴水资源费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要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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