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标准之争引诉讼 消费者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资讯导读: 记者今天从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处获悉,针对近日媒体披露的广东水源地生产的农夫山泉却执行浙江省的地方标准,而浙江标准明显低于广东标准的事件,广州的消费者杨先生,今天上午将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双双起诉至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为由,要求退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记者今天从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处获悉,针对近日媒体披露的广东水源地生产的农夫山泉却执行浙江省的地方标准,而浙江标准明显低于广东标准的事件,广州的消费者杨先生,今天上午将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双双起诉至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为由,要求退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
据悉,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杨先生向记者介绍,近期媒体曝光农夫山泉水有问题,发现自己买的正是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产的,上面的确标明产品标准号:DB33/383,而这个标准是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标准。本想期待有个广东生产和销售的饮用水却按浙江的标准解释,但看到农夫山泉几次相关声明,一直得不到答案,希望通过诉讼能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
杨先生的起诉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的工作人员韩呈祥认为,从网上舆论可以看出,包括杨先生在内的很多人士对广东《瓶装饮用天然净水》标准不被执行非常不理解,卫生监督机构在此时若主动介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也许会早日解答公众的疑问。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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