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农牧食品网 >> 综合资讯 > 详细信息
进出口乳品新规五月实施
相关专题: 食品  发布时间:2013-04-22
资讯导读: 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新办法发布公告。

 进出口乳品新规五月实施

    首次进口乳品须提供食品安全国标列明的项目检测报告

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新办法发布公告。

新版《办法》指出,对适用《办法》的乳品范围进行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基粉原料。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办法》。对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调整、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供对应产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新版《办法》强调,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此外,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而对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进口商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zixun_1  
本文关键字: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