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撬动"司法杠杆"重塑食安环境
副处以上官员涉食安职务案由中院审理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从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特别规定,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院也可根据案情必要提级管辖。
此外,在依法严惩、避免"以罚代刑"等问题上,意见明确: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法院在裁量中,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同时强调"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避免"以罚代刑".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公布违法企业、人员名单等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运用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通报食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存在制度缺陷和工作漏洞等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推动食品监管体系完善。
据介绍,2011年至今年7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此外,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江苏高院积极运用集中宣判方式审理涉食品安全案件。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要求,要着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环境保护等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案件、涉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组织开展集中宣判,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
10月9日,江苏高院集中宣判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43名被告人分别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及7个月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102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表示,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始终把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扩大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