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个帖子在本地论坛上挺热。发帖的网友网名叫“静心然”,帖子里说道:“有一个律师在我家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个面包,才几元。有一个理货阿姨工作失误,面包过期了一天没有下架。他买了后回家吃了口,看日期过期了,就要求店里赔偿一大笔钱,还说自己是当律师的。后来双方协商下来,赔了1000元,企业领导让理货阿姨自行解决,阿姨的工资一个月才2000元,这公平吗?”
记者昨天就此展开了调查。
超市负责人表示“帖子多处不实”
“静心然”发帖的标题叫《一个真实的社会良知问题,你配当律师吗》,帖子一发出,当天论坛里就炸开了锅。很多网友表示,矛盾焦点不该集中在律师的行为是否妥当,而在于企业让理货员自行解决顾客索赔,是否合理。
昨天记者来到“静心然”帖子中所称的那家超市。超市位于海曙一个老小区附近,记者联系上该超市一名负责人。对方称,事情是有这么一件事,但帖子中的诸多描述并不属实。
他说,“上周末,的确有一名顾客到我们门店买走了一只过期面包,顾客是不是律师,身份我们无法核实。这只面包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本该在前一天,由当班的理货员在撤柜检查时下架。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面包还在货架上,被顾客买走。顾客向我们反映情况后,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于金额是多少,由于协议中有保密条款,我不能说。但赔偿后,顾客表示满意。”
他还表示,“至于这名理货员,因为是她的工作失误所致,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奖金扣罚。目前公司的人事部门已跟她进行过沟通,但事情还在处理中,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出来,但并非像帖子所说的所有的赔偿都要由理货员自行解决。至于网友们关心的理货员到底要承担多少损失的问题,公司最终肯定会遵守法律和公司制度规章。”
企业处罚力度跟员工主观状态有关
个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要不要个人来承担,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无疑是很多人想知道的。
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几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
江北一家制造企业的秦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员工还在职,企业不会就损失直接跟员工进行分摊。因为有些损失是很难界定的,比如一名单证员订单下错,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却可能导致后面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比如订单重做、客户丢失,这些损失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但却无法实际量化,让过错员工全赔,员工可能也不会认可这个金额。所以最终只能就员工的行为进行定义,体现为一种内部处罚。
尽管每家企业的处罚规定都不尽相同,所有的人力资源经理都认同的一个处理原则是,处罚的力度跟员工的主观状态有很大关系。如果员工是故意造成公司损失,处罚的力度无疑会大,但如果员工只是过失,要视过错的程度来确定。比如员工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跟员工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处理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不会就损失跟员工分摊,但不少企业的处罚规定跟员工造成损失的金额还是挂上了钩。
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根据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金额,这家企业将员工的过错行为分成了几档,每一档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罚金额:造成3000元以下损失的,定义为“违规”;3000至5000元为“违纪”,一次违纪会扣罚当月奖金500元;5000至1万元为“严重违纪”,除了扣罚当月1000元奖金,还会被取消当年度的工资和职位的晋升资格;1万元以上的也属于“严重违纪”,除了处罚,还可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因过失造成损失的员工一般承担次责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海曙法院专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三庭法官称,因劳动者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双方对损失的承担有争议而闹到法院,这样案子是有过的。
曾经有一名离职的会计人员,因为被诈骗,导致公司上百万的损失,双方因为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就走上了法庭。
员工究竟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多大责任,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员工是故意的,无疑要全赔;但如果只是过失,法院一般是按照员工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没有遵守相应的工作流程等来确定员工与公司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是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员工承担主责,因为损失除了跟员工的过错有关,也跟公司管理不善有关,不能全部归责于员工。
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可企业内部的处罚规定,而是主要从员工的经济履行能力、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去综合考虑。